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中国银监会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一、 删去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 二、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 三、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四、 在第二章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 五、 删去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六、 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七、 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删去第(十一)项,将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一)项。 八、 删去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 九、 将第一百四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为:“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