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年) 九、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年) 九、 九、 将第一百四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为:“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监会或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