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第八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第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 第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第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