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