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申请前1年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一级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境外一级分行、全资子公司跨国(境)设立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