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