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二章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六条 因交叉检查(调查)或者跨区域检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机构立案查处,并及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机构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机构可以直接查处应由下级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查处应由其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查处应由其他下级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管辖的电话销售保险违法行为,原则上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具体管辖地: 第二十条 吊销银行业机构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由颁发该金融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处罚决定抄送批准该机构筹建的监督管理机构及银保监会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