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非法设立保险业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
其他应由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的;
非法设立保险业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
其他应由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