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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为银保监会提供监管数据服务的受托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具备从事监管数据工作所需系统的自主研发及运维能力;

具备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资质认证;

拥有自主产权或已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机房;

网络和信息系统具备有效的安全保护和稳定运行措施,三年内未发生网络安全重大事件;

具备有效的监管数据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障银保监会各部门对监管数据的访问和控制;

具有监管数据备份体系、应急组织体系和业务连续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