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章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管数据委托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监管数据采集涉及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时,应事先与归口管理部门沟通并会签同意。受托机构的技术服务方案,应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的安全评估。技术服务方案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为银保监会提供监管数据服务的受托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会通过与受托机构签订协议,确立监管数据委托服务关系。协议应明确服务项目、期限、安全管理责任和终止事由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因有关政策调整导致原委托或委派事项无需继续履行,或发现受托机构监管数据服务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的,银保监会有权终止委托或委派关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