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章 监管数据委托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管数据委托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监管数据采集涉及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时,应事先与归口管理部门沟通并会签同意。受托机构的技术服务方案,应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的安全评估。技术服务方案发生变更的,应事先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不通过的,不得开展委托服务或建立委派关系。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