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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 (一)

(一) 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我会审批。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