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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8年6月,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 1. 中国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第二十九条,且香港再保险机构适用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 2. 前款所称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香港保监局授权在香港营业的专业再保险机构;(2)自愿按要求每季度向香港保监局报送按香港监管标准计算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是指:(1)对于从事非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200%; (2) 对于从事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50%;(3)对于既从事非寿险业务,又从事寿险业务的综合再保险机构,非寿险业务和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 3. 在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第二十九条时,根据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是否有担保措施设定特征因子 k3,赋值如下: 4. 中国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直接保险机构分出保险业务时,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第二十九条确定,不适用… 5. 中国内地再保险公司向香港保险机构分出保险业务时,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第三十条确定。 6.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以上规则,定期向行业通报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适用的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 7. 本问题解答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