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2019年) 2018年6月,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4号,以下称《问题解答》),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方案。现对《问题解答》第7条中有关因子方案的适用期限进行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4号,以下称《问题解答》),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方案。现对《问题解答》第7条中有关因子方案的适用期限进行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8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 1 号:
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
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
问:2017年5月16日,原中国保监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与原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现为香港保险业监管局Insurance Authority,以下称香港保监局)签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称《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双方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即进入过渡期,在此期间,双方同意给予对方过渡性优待,即承认对方的偿付能力监管效能与己方等同或相近。偿二代下,《框架协议》过渡期内中国内地保险机构向香港保险机构分出业务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应如何确定?
答:《框架协议》过渡期内,中国内地保险机构向香港保险机构分出业务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按以下规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