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五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中国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