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年) 第四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边境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巡回登记。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