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7年) (二)
(二) 推进配套机制建设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指数。加强创新创业公司债业务推广和政策培训,提升市场影响力。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创新创业公司债。加强配套产品和机制创新,研究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等风险管理工具。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指数。加强创新创业公司债业务推广和政策培训,提升市场影响力。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创新创业公司债。加强配套产品和机制创新,研究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等风险管理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