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主动公开下列监管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
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
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批准结果;
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