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监管信息。中国证监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可以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