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监管信息,不得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