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中止审查(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的,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查(注册)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注册)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