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七条 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自书面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之日起到评审会议结束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会议所需时间在受理通知书中注明。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