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五条 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出具书面反馈意见或问询问题告知函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