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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公示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进行公示,以方便申请人查阅。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予以说明、解释。 第五十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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