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