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