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