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终止审查通知,经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