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