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