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