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