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