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门户网站、中国证监会公告等方式公布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