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抄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第三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原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行政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决定的结论。

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