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视为案件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需要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和解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解的;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
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
需要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和解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解的;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其他情况。
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