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机构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的复议意见进行审查,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