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节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或者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