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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节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听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或者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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