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提前3日通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以及相应的证据、依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