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阅卷请求,阅卷不得违反相关保密的规定;

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阅卷范围进行查阅;

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

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有涂改、替换、毁损、隐匿查阅的材料等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违反前款第(五)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其查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