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二节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复议意见;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审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于案件事实复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同一认定事实提交的证据不一致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组织…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