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二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