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