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