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要依据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