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查阅材料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同意;

查阅时,应有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场;

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未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