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掌握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当注明相应的证据及证据的来源;
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逐条提出答辩并进行相应的举证;
结论;
作出书面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签章。
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规定装订成卷。
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由中国证监会具体承办相关业务的职能部门按照上述规定提交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