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