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二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本节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 第三十条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第三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 第三十二条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三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