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发审委会议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节